乘運條例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

載運規條:
1. 登船
乘客須於預定開航時間前15分鐘,抵達登船地點及辦妥一切出入境手續,或按承運人隨時公佈的其他提前時間。
2. 有效船票
各船票只在票上所示之開航日期及時間內使用方為有效。除非已獲承運人許可,船票不得轉讓他人。不論任何原因,若乘客取消其所購之船票或未有登船,所付之任何船費均全部沒收,乘客須留意承運人只會依第3及4條款所訂之情況下退款。
3. 船期之更改及取消
承運人可不經事先通知隨時更改及/或取消船期。船期如有被取消或延遲,或因承運人之電腦售票系統失靈或出錯而意外地造成某班船超額訂位(不論超額是否由於承運人或其佣員或代理疏忽大意而引起),承運人可:
(1) 取消任何船票。
(2) 以其他船只及/或開航日期、時間代替船票上原來所訂。
承運人有絕對酌情權,行使本條例所賦予之權力,不論取消或延遲或超額訂位者是否即船票上所示之班次。
4. 船票退款
(1) 承運人取消任何船票。
(2) 開行日期、時間受更改,而改動之啟航時間超過原定時間2小時及乘客不乘搭入替之班次。
(3) 使搭客轉乘較低價的船位時,視情形而定,乘客所付或多付的船費可以在該班次取消或改期之日起1個月內憑票向售票處申請退款。
(4) 香港--深圳航線:須在指定開航日期前48小時(以工作天計算)辦理,本公司將會扣除實質的30%,余款即退還乘客﹔而48小時以內的即不作任何退還。
(5) 香港--澳門航線:船票一經售出,不接受任何退票及改期。
若乘客因故誤船,船票即作廢。但可在航行日期後30天內,連同完整船票到本公司票務處辦理退還离境稅款項,逾期無效。
5. 兒童
(1) 每位持有或獲派或以其名義獲派船票之乘客,可以免費帶同1名未滿1歲的儿童乘船,唯該儿童不能占用船只之座位,也不能享有第7款中所予之行李額。
(2) 1歲或以上的儿童乘坐須購全票。
6. 遵從指引
乘客在承運人之地方內或在船上時須遵從承運人的一切指引。
7. 免費行李限額及隨身行李
(1)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十公斤以下行李,而豪華位則為20公斤,或依承運人隨時公佈之行李重量/體積限額.超過免費限額之行李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比率收費。
(2) 每位乘客可以隨身攜帶一件不超過上面第(1)條款所限定之行李入客艙.所有額外行李或超過上述免費限額之行李或物品只能作托運行李交予承運人保管.托運行李之尺寸不得超過760毫米乘560毫米乘230毫米,或重量不超過40公斤。
8. 托運行李及貴重物品
(1) 承運人在接收乘客所托運之行李後即代為保管,并為每件托運行李發一張行李識別標簽。若行李上并無姓名,縮寫或其他個人記號,乘客須將此等識別標記附在行李上方可托運。
(2) 除非托運行李已用皮箱或其他適當器具妥善包裝,以確保以一般小心裝卸時能安全載運,承運人有權拒收托運行李。
(3) 托運行李將跟隨乘客同船載運,除非承運人認為不能實行。假若如此則由下一班有空位之船只運載該托運行李。
(4) 乘客請留意雅典公約第5條,其中規定承運人無需對金錢、有價証券、金銀珠寶首飾、工藝美朮品及其他貴重物品之損失或損坏負責,除非這類貴重物品已由承運人 接納代為保管。在此方面,乘客必須留意,在承運人船上并無可供安全保管貴重物品之設施,故通常不會接受乘客托管貴重物品。
9. 托運行李之交收
(1) 乘客抵達目的地或暫停港口,應盡速在許可領回行李之時辦妥。
(2) 乘客須憑行李托運時所發之行李單及行李標簽認領行李。若未能出示行李標簽,但有行李單及其他方式用以識別行李,亦可領回。
(3) 對未能交出行李單而憑行李標簽認領行李者,承運人只能在下列條件下給予行李:該認領行李者須能充分証明該行李屬其所有,及在承運人要求時,提供足夠擔保,以賠償承運人因而可能遭受之損失、折損或費用。
(4) 行李單持有人若在驗收行李時并無提出異議,即為行李完整無損,并已依例完成交收之表面証據。
10. 禁止攜帶之行李及物品
根據第11條款規定,乘客不准攜帶上船:
(1) 任何活生鳥禽、魚、蜆殼類水產、家畜及其他各類動物。
(2) 任何危險品或違禁品或下面第三條第7款所述之其他物品。
承運人的佣員或代理人有權檢查乘客及/或所帶之行李貨物,以確定是否有本條款所規定禁止攜帶之物品,乘客同意在船長或其他承運人所授權之佣員或代理人提出要求時,容許此等檢查。承運人亦可拒絕載運其以為重量、形狀或特性不尋常而不適宜載運之物品。
11. 載運槍械及彈藥
若儲藏與保管等條件許可,供打獵或體育用之槍械、彈藥,如事先與承運人安排,可在承運人認為種種條件,包括儲藏與保 管許可下帶上船。唯這類物品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准在客艙內,槍械必須無上子彈,并扣妥保險制及包裝妥善。彈藥載運則遵照適用於載運危險品的條款辦理,承運人 保留權利對該乘客因載這類物品而征收費用及要求賠償保証。
12. 拒絕登船
承運人可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乘客登船:
(1) 攜帶有活生動物或第10條款中所列之物品或行李過多或拒絕有關人員搜身或檢查其行李或物品者。
(2) 未持有在登船及离船港口有效之証件者。
(3) 承運人認為是醉酒或以外原因不宜載運或患有傳染病、或行為表現令人難容或威脅其他乘客之安全或安寧者。
如有上述情形而遭拒絕登船者均不獲退賠船費。乘客也請留意下面第三條第3、6、7條款。
13. 乘客賠償之責任
若乘客損坏承運人任何財物,則必須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船只之結構、機械、牙箱、配件、裝飾、設備及用具及承運人之登岸階梯及碼頭建築物,而承運人保留拘押乘客及/或其行李的權利,直至承運人以其絕對之酌情權認為對其之賠償達滿意為止。